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将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新时代。从此,“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进入政府部门工作,少说话、请示后说话是一条最重要的规则。谁做到这一点,工作失误少,升迁快;谁乱开口,就是大傻冒。保密多、公开少,曾是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点。长期以来,我们只有保密法,而没有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提高了公民的知情权,激发公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从而使人民可以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只有政务公开,让公众获取充足的信息,深圳要继续改革开放,应在在政务公开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方面走在全国前面。
俺学习了一下条例,觉得以下方面写得不错
一是公开的范围。依据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是及时性和准确性。依据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此条又有第八条予以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俺觉得,目前最应该做的是公共突发事件的及时发布。听说深圳已经在准备新闻发言人问责制,盼望能尽快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