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仔细看了下涉及《居住证》持有者权益的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可以说持有《居住证》没有啥意思,大不了就是享受下免费劳动培训之类的无关痛痒的事儿,这与此前打工一族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因为打工朋友真正关心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问题上与深圳户籍的鸿沟只字未提。
比如说医疗保险差距,深圳户籍可以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还有生育保险,而广大农民工只能享受农民工保险且报销的项目、药品范围远不及深圳户籍。有深圳户籍的人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名义继续交纳医疗保险,而非深户如果因为跳槽等原因中断工作三个月以上,那此前所交纳的医疗保险年限就归零,非深户也不能以自己个人名义交纳医疗保险,必须要有单位才行。再比如说养老保险,深圳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挂钩,而非深圳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企业则可以按本市最低工资交纳。更不用说打工一族的子女入学难了!!!
即使不办理《居住证》也就大不了根据第五十一条受下公安机关的警告,警告后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的最多可以罚一百元的款。某种程度上来说,打工者被罚款的可能性增大,权益却未有实质突破。
《居住证》、《暂住证》无非就是改了一下头,换了一下面,并无实质变化!其用意无非就是想从名义上让打工者消除暂居深圳的“错觉”。
看来拥有深圳户籍才是硬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