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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02 10:58:28

老板人间蒸发,员工可申请劳动部门垫付欠薪

深圳市1997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十余年来,我市的欠薪保障制度为企业员工精心编织起了一张保护网。为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制度,我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称“新条例”)6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缩短了审查时间,放宽了垫付期限,提高了垫付标准,新条例的实施将使更多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垫付欠薪?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这两类情形之一时,员工可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原条例的审批期限是20天.
    新条例放宽了垫付期限,提高了垫付标准。原条例规定,垫付欠薪的期限是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而新条例规定,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2007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以此为例,那么垫付欠薪数额每月最高约为1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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