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有个涉嫌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在罗湖法院开庭。由于警察赶到现场时只有被告人一人,被告人为帮朋友毁灭证据,将朋友的毒品和枪支扔在了楼下,结果还是被警察从楼下查出。
公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提起公诉,辩护人以毁灭证据罪进行辩护。在辩论时公诉机关居然称,辩护人只以被告人当庭供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天啦!这是在深圳吗?居然会有检察官这样说,难道他不明白中国的刑法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常识吗?即只要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审判机关就要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这不是由被告人自己来证明无罪或者罪轻的问题,而是由公诉机关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问题,并且公诉机关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都得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