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南方都市报》看到一篇文章,上面说一个大学副教授代理了一个案件,结果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不是这个副教授的同学就是他的学生,当时对方当事人申请这些法官回避,结果这些法官经过10分钟的研究,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其实法学院校的教授代理案子的很多,并且很有市场,原因就是这些教授的很多学生已经是法官了,让学生判昔日恩师代理的案件,其结果会如何,可想而知。其实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即便这几个主审法官同意了对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又如何呢?换本院另外的法官来审理此案,其结果相差不会太大,毕竟被换下去的法官和换上的法官是同事,中国人“打狗看主人”的观念根深蒂固,想不枉法也难,即使不枉法,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或者说可以“打擦边球”的范围内,完全会偏向有关系一方。
中国的法官和西方的法官不一样,不是“个人独立”判案,而是“法院独立”判案,因为《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仅仅是字面上赋予了法院独立断案,而现实生活中,不管是法院还是法官都无法独立,“领导一句话顶过千部法”。既然法官不能独立,那么一个法官符合回避条件时,就应该该法官所有法院整体回避,交由另外的法院来审理案件,只有这样,这个回避制度才会真正起到一点作用。
另外,本人强烈建议教授们不要再代理案件了,安安心心地搞法学研究,不要为了金钱误人子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