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8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政府从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
今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因肇事司机逃逸等问题无法及时缴交抢救费用的都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和困难救助。而深圳也由此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一个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
办法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则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还可以向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最高为1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基金垫付后,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将被提起民事诉讼,有关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对于骗取救助金的人员和机构将实施重罚。医疗机构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将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张兴彬于2008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