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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司法厅注册律师,系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综合分析案情、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理论功底强,先后发表过《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论小区车位之归属》、《房地产合作开发的若干思考》、《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技巧》等10余篇文章。 咨询电话:137 9836 0232 邮箱;zhanglawyer.goo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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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25 18:15:15

  
前不久,李小姐咨询我,称其他老公自从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第三者”后,成天泡在网上,下班回家就和“第三者”聊天,甚至通宵达旦,对自己日渐冷落,感觉和老公的“距离”越来越远,迟早会走到离婚的地步,问:老公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有“第三者”、算不算“出轨”?如果离婚有无赔偿?


其实李小姐遇到的这种问题,很多人都可能会遇到,因为“网恋”、“网婚”太容易了,不需要太多的硬件,一台电脑就可以搞定,这就跟很多人带来了“精神出轨”的可乘之机。那么作为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呢? 


 尽管“网婚”、“网恋”在客观上会对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伤害,对受害者带来的精神痛苦不亚于实质的“第三者”侵入造成的影响。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那种以为请了客,送了礼婚姻就成立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根据的。“网婚”显然没有履行这道登记程序,故而在法律上不成其为婚姻。但是恋爱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对此却没有明文规定。“网婚”“网恋”尽管依据现的在婚姻法之规定,不属于过错方损害赔偿之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网婚”、“网恋”的客观伤害也是的的确确存的,对此,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此类问题。

                           张兴彬于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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