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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中国致公党党员。广东鹏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深圳市盐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人大与政协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理事;深圳市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库首批专家、深圳电视台《商界风云》首席法律顾问。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专访和广东电视台作为“广东优秀律师 ”专题报道。被业界称为“中国刑事律师界的新锐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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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协博客
 
发布时间:2008-07-18 20:00:26
 

真能为“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喝彩吗?

713日《河南日报》)报道: “从200811日起,在本人任职期间,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710日上午,在河南省法院2008年第二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全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上庄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在目标责任书中,主动“辞职”的字眼格外引人注目。

这样的消息一时或许让许多人惊喜、让许多人振奋。因为现实生活中,面对下属有严重腐败,真正主动辞职的官员可以说很少,而敢表态“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的更是不多。所以,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敢于表态,当属“破冰”之举,为此有人为之而喝彩。

但笔者从另一角度担心可能会使官官相护、相互包庇的情形“大隐于市”!

我关注的是,你体制到底理顺没有?你的体制是不是能够保证下属不出腐败?是不是能保证一旦出现腐败,就会被曝光的程度?我看,谁都打不了这个“包票”。因为,我国的反腐力度应该说是非常强大的,但是问题却是层出不穷的。如:刚抓“六十岁现象”,结果发现还有一个“三十岁现象”;抓了“一把手现象”,结果“副职”同样也是“现象”了;刚抓了百多起“城管暴动”事件,正想着把城管职能转为警察职能算了,结果贵州瓮江却又是动辄“警察伺候”,引起的“事出有因”。。。

作为领导干部,你可以自己因为怕丢官、成本太高,放弃“伸手”的机会。但是,在没有好的监督体制之下,你根本不可能保证你的下属,也会放弃这个看起来唾手可得、而又毫无风险的“伸手”机会。

 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应重在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没有一个好的体制,绝对的权力、不能摊在阳光下的权力,就必然产生腐败和混乱。不在阳光行政、人民监督的体制上下功夫,就如鲧治水一样(鲧治水只知道堵,九年而不见功效,被舜所杀。大禹治水长于疏导终于成功,遂成民族英雄。),你不用疏导,不顺着客观而为,一切都只能是白搭,而造成的就必然是泛滥。

同时,笔者还看到这个责任状的一个重大漏洞:那就是把监督与被监督者是栓在了“同一棵树上”。

作为中级法院的领导,其下属本来就由其监督。你倒好,下属腐败犯罪,你发现了,不但无功,反而有过,就得跟着一起完蛋!真正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就是再傻,也不会傻到把自己戳下台的地步吧?

那么只有一条路,一旦发现了下属的腐败,大事必然要化为小事,小事必然要化为无事,最多也只能是内部处理一下。无论如何,保持“内部稳定”会显得至关重要。对外,同样也得反其道而行之,对于犯事的下属,甚至还需要大张旗鼓地表扬、表彰几下才行??不然,怕人怀疑、瞒不下来,自己的位子也危险啊!

因此,笔者担心:这个“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责任状,不根治铲除腐败,有可能造成“有问题”的法院自己掩好“盖子”!

日前,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指出,选用干部要重用那些政治坚定,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实绩,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不用那些以权谋私、为己干事、干部群众信不过的人,不用那些不负责任、拉私人关系、投机钻营的人,不用那些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老好人”,不用那些不干实事、无所作为混日子的人。(20080716 《人民日报》)

在现实中,这“四种人”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而且还疏远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应坚决弃之不用。

由此可见,中央决定不用“四种人”深入人心,值得期待,也是对现实中的这“四种人”提出的严正警告,令他们坐卧不安。倘若继续我行我素、不思悔改,那就只有等着“下课”,也没有“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的那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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