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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中国致公党党员。广东鹏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深圳市盐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人大与政协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理事;深圳市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库首批专家、深圳电视台《商界风云》首席法律顾问。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专访和广东电视台作为“广东优秀律师 ”专题报道。被业界称为“中国刑事律师界的新锐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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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协博客
 
发布时间:2008-06-25 07:52:10
 

面对袭警是否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扬子晚报》18日凌晨,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始终未还手,坚持忍受一个恶男无理施加无辜的皮肉牙骨之苦长达18分钟,恶男打累了说歇会儿再打,直至詹警官被打得昏倒在地,鼻腔、口腔出血超过100毫升,左侧中切牙、侧切牙连根脱落,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受伤后视力明显下降,并出现了脑震荡。

首先对詹警官表示由衷的关切和崇高的敬意!我十分敬重詹警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行为,他的做法让人感动,也见证了人民警察对人民的热爱。但是,这种行为我还是感觉有些欠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首先,假称“新加坡投资商”的恶男把自己的私家车继续堵在小区门口影响其他居民出行,和谐的公序良俗和交通秩序遭受破坏,已经危害了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属于治安案件,人民警察接到报案后理应予以制止。其次,当该男子不听劝告,并对警察进行漫骂时,属于“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当该男子袭击民警时,已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当将民警殴打至轻伤以上时,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近些年来,针对警察在执法中随意使用暴力的情况,许多地方都要求治安民警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应当说,这是在改善警察执法形象上进行的积极作为。可笔者不知道此种逻辑和理论是怎么来的,警察需要靠这个来作秀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必须站在法治高度上进行考量,克制而不失法治高度,才能真正懂得并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对警察执法中的行为己经进行限定,以防止其行为超越法律界限,对当事人造成权力侵害。但是,这种约束和限定,一是不能对警察正常行使职责造成阻碍;二是要考虑警察自身的利益和安全问题。如果失去了这两个前提,对警察行使职责的约束就会损害公共秩序和法治权威。

目前存在的民警在执勤、执法中遭受暴力时“束手束脚”的现象事;时有发生的肆意侵犯公安执法者正当执法权益现象;动不动就喊“警察打人了”!气焰十分嚣张,执法者反而束手束脚,有损警察的形象。这些现象笔者认为都是不正常的。我们既要“从严治警”也要“从优待警”,建立科学的维权、护警工作新机制,立足现实,用足用好现行法律手段,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解民警执勤执法后顾之忧。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成为警察的一把伪道德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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