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组建“城管警察”防止粗暴执法

南 京 城 管 殴 打 市 民
据悉:正值“首届全国和谐城管论坛”举行期间,传来南京、深圳两起城管打伤人的尴尬消息。一篇《(南京)市民讽刺城管执法被围殴至大便失禁》被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内容多为谴责城管的暴力执法。此事经新快报以及央视“新闻30分”栏目等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为此,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轮值会长肖居智当即表示:“不管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特别是打人,这绝对是不对的” !
面对不和谐的音符,我一直固执地认为:我们应该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不能人云亦云。自己的想法固然难免错误,总比不去思考要好得多,有错误改正就是了。最近关于城管的新闻不少,我也想就此发表一些意见,抛砖引玉,同时也供大家批评甚至批判所用。
事实上,近年来,此类城管与居民暴力冲突事件一直不时见诸报端,很多网民从执法权的合法性、执法程序的任意性、执法人员的低素质等方面,对城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虽然以暴力反城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从总体上看,城管对象永远处在弱势地位。他们的确缺乏法治观念甚至愚顽不化,但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多数源于生活所迫,首先应得到理解和同情。因为他们是一些“既不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却又影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难是众所周知的,所以现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城管警察”队伍(或称城管公安),用来“保障”城管执法。因为警察有着城管不具备的权力,像是限制人身的权力,城管执法必须借助这种权力,在城管执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很多国家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也管乱摆卖、乱丢垃圾、乱停靠、公共场所插队、乞讨、流浪、违法建筑等行为,似乎是一种国际惯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合适的时机,将城管的职能交由警察,或是城管具备了一些警察的权力,也许城管工作会容易开展一些。而在现阶段,由城管警察保障城管执法,只能是一种探索。
对于深圳的城管执法可否由警察来执行?在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杨立勋提出《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的提案。这一提案在网上一公布,网民争议特别大,说什么的都有。笔者认为如果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不只是为了防止暴力抗法 ,更是为了防止粗暴执法。因为城管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与工作方法确实存在问题,而面临的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如果没有一些执法手段粗暴单一的执法行为,那来这么多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组建“城管警察”的目的,不只是“能更好防止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中,这样的对抗性思维恰恰是最应反思和最该转变的。行政权之所以存在,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依法保障私权,而不是扩张公权本身。
因此,为了防止暴力执法,深圳的城管执法由“警察”统一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并无不可。
首先,深圳城管执法人员是公务员,这一点各个地方不同,广州城管不是公务员。深圳城管不但是公务员,而且每年招考的人数不在少数,读者可以在每年6月左右到考试中心网站上查询招考人数、报考人数和具体要求。过去两年招考的人员一般只要求本科水平,这两年要求大概50%职位是硕士,以法律专业居多。这些通过招考的城管人员的素质不比警察低,完全可以胜任警察工作。
其次,《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中,就有很多条是城市管理方面的内容,按规定由巡警来履行。通过整合警察与城管,使警察也拥有城管的执法内容,使城管执法也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强大的后盾。
当然,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城管乱象的根源并不在或至少主要不在 “城管”没有“警察权”,而在于城管理念与当前中国城市的发展现状的脱节,其本身也缺乏法律支撑,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手段粗暴单一。而警察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警察队伍,规范其行为,能实现城市管理的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与公平执法。
再次,“罚不到怎么办,城管执法无权查验身份证,连对方身份都没有,执法就执不下去,暂扣物品也起不到作用。”深圳市城管局在对自然人的处罚上面临困境,在对自然人的处罚上,一是没有后续保障,如果自然人不接受处罚则无它法;二是对事不对人,执法没有威慑力,比如对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一般只是强行取缔或暂扣物品,对违法行为人没有任何制裁手段。
最后,鉴于多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践,推动城管“变身”已是箭在弦上。城管变身应从职能转换出发,有序推进。深圳应勇于创新,在解决城管职能转变的问题上进行探索与实践,为全国提供经验。由警察来统一行使城市管理职能,这也是未来的趋势。既是国际惯例,不妨在深圳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可谋求全国统一立法,全面铺开。
暂且收笔,敬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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