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者被铐两小时、黄贝派出所所长被停职事件的法律思考
【事件】最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民警在维护现场秩序过程中与《南方都市报》记者发生争执,现场民警对其中一名记者使用手铐强行带离现场回派出所调查。
这一消息在奥一网、南都网刊出,随即引起各大门户网站及论坛的高度关注。这一消息出现在包括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易、天涯、凯迪网在内的300多家知名网站上。除了网络的关注,《新京报》、《消费日报》、《羊城晚报》等多家报社还表示将继续关注报道。
罗湖分局党委决定上报罗湖区有关部门对当事民警徐顺清、何庆文分别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决定对两人停止执行职务、送素质提高班离岗学习反省;对值班领导黄贝派出所所长刘臣建停止执行所长职务、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行为】深圳警方调查,3月17日凌晨2时29分,在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一名女子坠楼自杀死亡。接警后,黄贝派出所何庆文、徐顺清等值班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分局刑警大队法医和技术人员也赶到现场。在民警正在勘查现场时,《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数次欲进入现场,与维护现场秩序的民警发生争执。另外一名记者王子荣在现场拍照时被文华花园保安员阻拦,相机跌落地上被摔坏。黄贝派出所两名民警认为记者不听劝阻、数次欲进入现场的行为妨碍了现场勘查工作,即将马小六戴上手铐,和王子荣一起被带回派出所。
这样就不难看出,本事件存在两种过错行为。即:一、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存在数次欲进入命案现场,与维护现场秩序的民警发生争执的行为;二、民警认为记者不听劝阻、数次欲进入现场的行为妨碍了现场勘查工作,将记者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的行为。
该两行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和过错,警方对于新闻记者的行为,应当好言相劝,不应当使用手铐,这种行为是不对甚至违法的。但是,记者采访时,应当听从警方人员的安排。
该事件不能简单地因受害人是记者,人们就对“警察打人”,“高度重视”和“不依不饶”。在媒体上进行所谓的“新闻审判”或“道德审判”。而应通过该事情看到我国急切需要出台一部《新闻法》,从法律上规范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拥有正当的社会活动权利,为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供各种方便,赋予媒体必要的社会地位。
【法律思考】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很明显,民警只有在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事件中现场采访记者,一不是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二不是有其他危险行为的人。
因此,民警对不听劝阻、数次欲进入现场的记者,采取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章关于警械的使用规定。为此,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对此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调查,主动与报社及当事记者沟通,并迅速作出处理决定。
本人认为这又一次体现了深圳警方从严治警,从严治警、刚性问责制的具体落实。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
据统计,从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市公安局共对78起违反《问责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涉及16个单位、152名民警。通过倒查问责,分别对129名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给予了辞退、纪律处分、离岗培训、延长试用期、停止职务的问责处理;对23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给予了免职、停止职务、交流岗位的问责处理。
当前,深圳市公安局正结合解放思想讨论活动,落实市委部署开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工作干劲整顿,针对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与专业化相适应的责任体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着力打造一支明责、守责、尽责的公安队伍,以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
其次,我国对新闻记者的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几乎没有。
只有新闻主管部门和媒体自身出台了不少规定,来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和记者行为。因此,当下舆论监督存在法律漏洞,应当尽快出台《新闻法》。一方面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力和人身权利等,另一方面,也能对极个别利用舆论权利谋取私利的新闻记者形成法律上的制约。
在该案中,记者采访时,应当听从警方人员的安排。因该现场不是普通的新闻现场而是命案现场。如果新闻记者没有经过允许,不宜进入命案现场区域采访。中新网一网友如是说:“现在的记者难道不该反省吗?舆论监督是没错,我们提倡。但一旦舆论监督的力量过大时,又有谁来监督记者呢?”
近年来,媒体所发挥的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孙志刚案、非典防治、嘉禾拆迁等社会问题的报道、监督,媒体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发挥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作用,张扬正义的思想行为,是媒体的重要职责。媒体的宣传报道,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积极的社会作用不可替代。
因此,必须加以充分保障。反观一些发达国家,社会的文明进步,都离不开传媒的作用,媒体的职能由法制化、制度化保证,社会各方都不能轻视媒体的存在。国家急切需要出台一部《新闻法》,从法律上规范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拥有正当的社会活动权利,为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供各种方便,赋予媒体必要的社会地位。
遗憾的是:这次记者被铐事件正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审判”或“道德审判”。这就不得不让人们深思了、、、、、、、、
?D?D警察违反警械的使用规定,应立案侦查吗?
?D?D警察违法将记者用手铐铐上并带至派出所长达两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D?D警察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发生本事件,涉嫌滥用职权罪吗?
?D?D警方在处理当事民警时有放纵和包庇的心理吗?
我想,不可能吧!
社会需要和谐,新闻报道更加需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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