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南山区政协委员陈正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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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沓,生于浙江,长在江西,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深圳南山区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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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协博客
 
发布时间:2008-03-15 23:02:52
 
“餐具消毒费第一案”有感
 
 
    经南山区政协领导推荐和深圳市政协的支持,《深圳新闻网》上出现了我的“委员博客”条目,由于这段时间较忙,“博客”处于空白状态已有一段时日了,近日,其他委员已陆续上传了博文,昨日,市政协又来电催促,今日,本想将已提交的提案或作过的政协大会发言稿修改后上传,可在这“3.15”之日,当看到《深圳特区报》上的《山东一律师打赢餐具消毒费第一案》和《深圳商报》上的《餐具消毒费该谁付》两篇文章,想法有所改变了,博客的第一文还是来谈谈该第一案吧。
    据上述两文报道,2007年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到济南市一家饭店就餐后结账时,他被告知要收取每人次1元共3元的“餐具消毒使用费”,此时李强才想起,服务员在他们点菜时,曾很随意地将餐桌上盛餐具的三个塑料包打开,但当时并没有告知他们要收取这些餐具的“消毒费”,尽管李强不同意支付这项来路不明的收费,但服务员还是以“这是饭店的规定”为由,最终强行收取了3元所谓“餐具消毒费”,后来,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于是作出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对于该案,我还想谈几点看法:
    一、已被告知又如何?该案中如果李强就餐前已被确切告知要收取这3元“餐具消毒费”,他还能打赢该官司吗?我的回答是:能!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馆提供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这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也是餐馆应尽的义务。餐馆将应尽的义务改为收费服务,即使是明示的,其实质也是“霸王合同”,餐馆即使给顾客提供了使用收费消毒餐具和不收费餐具的选择权,绝大多数顾客在心理暗示下也会认为不收费餐具卫生可能不达标而被迫“选择”使用收费消毒餐具,在这种“霸王合同”的压迫下,消费者其实已经被“绑架”,这种表面上的“有选择权”其实就是没有选择权。该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只阐述餐馆的应尽义务,而没有提到消费者事前是否已被告知的问题,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本文的观点。如果说顾客事前已被告知要收取“餐具消毒费”他就不能打赢该官司的话,那好,法庭上打官司要靠证据,餐馆又如何证明它已告知顾客,口说无凭,餐馆那就给服务员配备录音笔吧,或者让顾客在就餐时签字画押吧。
    二、案件虽小意义大。就餐时被收取“餐具消毒费”的事,许多人都遇到过,类似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但大部分消费者还没有引起足够注意,或即使注意到了,也因为钱不多而忍气吞声,一些餐馆正是利用顾客的这种心理,毫无顾忌地收取这种费用以转嫁经营成本,李强的这一诉讼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无疑是一场公益性诉讼,他自己虽为律师但却以公民身份打这场官司,可谓用心良苦,其用意是要为公民维权树立一榜样。以前,也有一些超小标的额的维权官司,如为火车站如厕时被厕所管理员收取5角钱“如厕费”而叫板“铁老大”铁道部的,等等,这类诉讼标的额虽小,但价值不小,它们唤醒了公民的维权意识,一桩诉讼其价值不亚于一台“3.15”晚会。
    三、维权成本何其高。本案中李强虽然胜诉了,3元“餐具消毒费”可以返还了,案件受理费用也判由餐馆承担了,但在这3元钱的背后,李强花费的维权成本恐怕要超过胜诉标的额的上千倍!若再算上法院司法资源的消耗,若单就其胜诉标的与维权成本之比较,其效益如何,大家一目了然。好在这类案件还有其社会价值和公益色彩。然而,如果个案的胜诉不能引起宏观层面上的制度与手段的跟进,个案的价值恐怕又要大打折扣,因为它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诸如此类的乱收费行为。虽然这类案件诉上法庭可以胜诉,但我们不能期望遇到被收取“餐具消毒费”的顾客都将官司打到法庭,如果只能靠这种方式来解决“餐具消毒费”问题,那这个成本也实在是太大了。因此,下面的这一点就非常重要了。
    四、政府应该有所为。本案中的“餐具消毒费”现象在全国各地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时日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中消协虽然明确表态,喊出了消费者的心声,即消费者不应替餐饮企业埋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也很明确,但是,仍有一些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组织和部门,在新的矛盾面前,在各界反响强烈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接到上级通知”等原因没有及时介入,导致自身“缺位”,令人遗憾。为此,借“餐具消毒费第一案”胜诉之东风,特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有关部门可适时地出台有关法规,明令禁止诸如“餐具消毒费”等的乱收费行为;2、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应该对“餐具消毒费”等项目及时加以取缔,并对这类乱收费行为予以严厉打击;3、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餐具集中消毒配送企业和餐饮单位严加监管。
    区区餐具消毒费,事关社会和谐。希望各方能各守其位,共创和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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