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不应成为非法利益的漂白器
胡律师/文
9月底,蔡屋围“钉子户”获天价补偿的消息,让拥有批量违建物业,面临旧村改造的深圳“城中村”原住居民感到阵阵窃喜。
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拆赔事件”,让这些混杂着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既得者们奔走相告,即我们所有的既得利益不但可以获得赔偿,而且可以获得商额的赔偿??只要我们理直气壮敢与和政府博奕。
而在此之前,早已熟识相关法律的村民们力图保住他们的既得非法利益的屏保,只能寄希望于一个不确定的法不责众和政府的理解与同情。
说目前深圳市城中村大量原住居民混杂拥有着批量的非法利益并非空穴来风。
上世纪80年代初,农民住房的政策是一户一块宅基地,因此特区初期给予原住民的建房标准是:村民宅基地为100平方米,建筑底层面积80平方米,建筑不得超过3层(即240平方米)。
但到上世纪90年代初,深圳大量原住居民纷纷扩建原有房屋,形成抢建风潮,并在与市政府拆违建行动中的博弈中占据上风。
到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出台了两个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意图为一直悬而未决的农民房问题提供法理依据。力图基于将农民房当作历史遗留问题有条件地承认其合法产权,以达到“既往不咎,不许再建”的目的,并将合法与否的界限定在了1999年3月5日,之前的确认产权,之后的永不承认,予以拆除。
2006年颁布的《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更明确规定,原村民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而张莲好家人也承认其房地产权证中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是240平方米。
因此值得关注的问题的,村民非商品住宅48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以及99年3月5日之后抢建的部分的相关权属,应该是有着非常明确的不容争议的非法性。即使你是99年3月5日前抢建的物业,如果未按规定补交相关地价费用并办理相关确权手续,其权属依然属于非法。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特区内此类非法物业的总面积已超过100万平方米,由此引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些非法获取的利益应该如何处置,是否也应该依据《物权法》获得保护并在旧村改造中获得高额的赔偿。
蔡屋围“钉子户”的个案,给人们带来的思考是:涉及旧改的物业,首先应该弄清的是其合法性与否,合法的利益当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则应无条件依法拆除;至于赔偿额的高低则应依据法律精神,给予足够的补偿,但这种补偿的足够与否则应依据并对应原有利益的受损来定,以体现公平,而非无条件满足被拆迁方的一切诉求。
可以理解的是,政府在处置某些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体现了其温情和灵活的一面,但一切皆有度,原则的问题政府亦无权突破,在旧改的问题上,对任何非法利益的妥协都是对逐步成形中的法治社会基础的动摇,如此,付出的代价就不是有点大,而是大至无法估量。
旧改,绝不该成为某些小群体非法利益的漂白器,否则就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