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车,高速公路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资料表明,中国是世界上收费公路最多的国家,但支付了公路通行费,并不意味着在高速公路行驶就能保证高速,塞车是家常便饭,节假日更是如此,塞上三、四个小时也不是新闻。今年国庆节从湖南衡阳到广州,平均时速就只有50公里。
车主经过高速公路,支付了通行费,高速公路局提供了高速公路给车主使用,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民事合同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高速公路局开放高速公路,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要约,表明高速公路局希望车主与他订立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车主进入高速公路则是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承诺,表明车主同意与高速公路局订立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车主的义务是支付通行费,高速公路局的义务是保证道路畅通。车主不支付通行费,高速公路局不能保证道路畅通均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实际中,车主经过高速公路,如果不支付通行费而强行冲关,轻则补交通行费,支付罚款(实际是违约金),重则罚款并治安处罚。而高速公路因维修塞车或车多塞车,高速公路局却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既不会减少或免除通行费,更不会给车主支付违约金。明显,高速公路局在履行合同时存在典型的霸王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高速公路因维修路面塞车或车多塞车(往往是因收费站收费堵塞),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减少或免除车主的通行费并赔偿车主因此而增加的油耗损失。
现在,飞机晚点,火车误点,均可以得到赔偿,无疑是社会的进步;如果高速公路因维修路面塞车或车多塞车,车主也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必将更能体现社会的现代法治精神。高速公路因维修路面塞车或车多塞车的赔偿,不仅是车主应当去争取的权利,政府主管部门更应当有所作为。日前,有朋友说,在经过XX收费站时,因通过的车辆过多,造成大塞车,最后,XX收费站全部免费放行。XX收费站的行为,表明其找准了自己的位置,也表明其树立了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