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逼迫女子裸露涉嫌构成侮辱罪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2008年5月24日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城保安抓获一有盗窃嫌疑女子后,将其带至商城协管部办公室当众对该女子进行调戏,强迫其拉下衣领袒露胸部,“欣赏”并拍摄(报道见2008年6月5日南方都市报《商城保安逼女子露胸》),一时间对商城保安的道德谴责不绝于耳,本律师认为,涉案保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受害女子完全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主观方面,涉案保安具有侮辱他人的直接故意
涉案保安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仍然贬损他人人格,以暴力手段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具备侮辱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涉案保安具有侮辱他人的行为
远望数码城保安在办公室强迫涉事女子半蹲、前倾、下拉衣领,嬉笑、恐吓、羞辱、谩骂并用皮带抽打该女子,强迫该女子露乳,公然贬低其人格,具备侮辱罪的客观要件。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涉案保安不但侮辱受害女子,还强迫其半蹲以最大限度地露乳,辱骂其是妓女并予以录像(可笑的是不但没有感觉到自己的行为耻辱,反倒说该女子是中国的耻辱),侮辱手段及其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与全民抗震救灾形成强烈反差,严重损害了深圳特区的良好形象,应到受到刑事追究。
律师提醒:
1、侮辱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受害人提起自诉,法院才可受理,建议受害女子勇敢地走出来对涉事保安及所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2、受害女子是否真是小偷与涉案保安是否构成侮辱罪没有关系,即使是小偷也不必担心诉讼的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