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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04 11:17:12
离婚后,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孩子姓氏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案例:
    张某、李某于2006年诉讼离婚,年仅2岁的婚生子张小强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7年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孩子姓名改为王小强,张某得知后提出异议并以不改回原名就不再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
 
    问题:
    1、李某离婚后有无权利单方改变孩子姓氏?
    2、张某有无权利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3、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1、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故夫妻双方在给孩子入户时可以让孩子随父姓或母姓,名字一经确定并入户即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任何一方均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故张某不能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3、双方对于孩子的姓氏发生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或直接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恢复原姓名。本案中,张某可以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为孩子恢复姓氏,也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
 
    律师提醒:
    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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