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研讨会咋就变成了老业主公审大会了呢?!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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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2008年4月2日),针对目前深圳部分开发商大幅降价引发的老业主索赔风波,深圳律师协会组织了业内律师、国土局、房协、部分开发商代表举行研讨会(媒体到来后称之为新闻发布会),本律师因故未能参加,今天从南方都市报A36版看到报道《万科 金地:不补差价但提升价值》,标题上开发商给人以温和人性之感,而反观所配老业主要求降价补偿或退房,深圳律协和深圳国土局高分别举“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此头不能开”大牌,两边大腹便便的开发商竖起拇指洋洋自得的漫画插图及文章中一边倒地支持开发商谴责老业主的观点,本律师不免疑问:研讨会邀请了开发商代表是不是也该邀请几个老业主代表听听他们的声音?研讨会怎么就演变成了对老业主的公审大会了呢?如此,会不会给人以为名为研讨实为开发商辩护之嫌?
本律师注意到,报道中深圳律协方面对该事件所持态度相对比较客观中立,认为(一般情况下)“要求退房或补差价无法律依据”,“但相关方面也应该做好风险提示和价格干扰”,本律师对此没有异议并早在今年3月12日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就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购房交易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开发商不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合同上也没写明“降价需补偿”的话,业主就没有依据向开发商索赔”,但深圳律协在正确评论事件普遍性的同时显然忽略了个案的特别性,那就是在具备一定条件(如开发商当初在售楼广告中做过保值升值承诺等)下,开发商是需要承担补充差价或退房的法律责任的(参加我的博文《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市国土局代表的观点就更离谱了,可谓官态十足,一副裁判者角色自居,对本属于民事私法领域而非其行政管理范围的契约纷争直接表态“该诉求非法、无理、蛮横,补偿的头不能开”,一个字,晕!即使老业主索赔无据,开发商对其合法资产也有处分权吧,其自愿补偿老业主还不行?!引用万科方面代表对该事件的说法“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别人有权利干涉吗?”老业主没有权利干涉,国土局就有权利干涉啦?
“争鸣是一种传统美德,只有一种声音绝不代表公正”,整个研讨会全程只有力顶开发商谴责老业主的声音,甚至在开发商表示主动让利于老业主时,还要反过来指责开发商不能开这个头,没有半点质疑声音!研讨会已然变成火药味十足的老业主公审大会,老业主代表没能参加反变成了一件幸运的事了……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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