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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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17 10:16:47
婚外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条件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现代生活中婚外同居现象几乎已成常态,很多人认为只要对方有婚外情就能要求并得到精神赔偿,于是“捉奸索赔”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该观点并不正确,婚外同居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才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1、本身婚姻合法。只有合法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情侣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任何一方“另有新欢”时,对方都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不在婚外同居之列;有配偶者婚外偷情或同居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持精神赔偿。
 
    3、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同性恋在我国尚处法律空白状态,有配偶者在婚外发生同性恋,配偶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4、赔偿主体只能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方,婚外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要求离婚仅起诉精神赔偿或虽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时未提出,离婚后再行单独起诉的,不予支持。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同居行为的,是否能够另案提起诉讼、起诉时效如何计算尚无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发现之日其1年内起诉的应予支持。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8、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之内提出,且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9、婚外无性同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婚外同居一般都有性行为,在一方主张没有性行为时很难查明,结合婚姻法对婚外同居并无明确要求有性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即使婚外无性同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广东高院某副院长曾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也明确表示“认定同居与性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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