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茂荣律师

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张茂荣律师的博客! 
我的头像
站点描述
 
     张茂荣 15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资深律师、首席合伙人,深圳搜房网二手房论坛律师答疑及焦点房地产网律师在线版主,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圈圈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2001年3月创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任主任,2006年5月创办本所。
 
    主攻: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顾问、侵权赔偿。
 
    点评案例曾被央视新闻、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网易、搜房、腾讯等各大网站转载(可点击百度新闻雅虎资讯谷歌资讯验证)。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八楼D
    咨询:0755-21239772 13510208605
    商务QQ:664748383
 
     本所诚邀深圳各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人、网络媒体合作,以期双赢!
我的日历
快速链接
站点公告

了解张律师请点击进入

张律师的百度新闻

张律师的雅虎资讯

张律师的谷歌资讯

张律师的搜房简讯

栏目
最新日志
最新回复
下跌的好,但力度还不够,请深圳的社科部门...
深圳某国有上市公司07年底突击违法裁员1...
支持楼主!
支持楼主!
支持
怎么律师也便走狗了?世道变了。
为创辉挪用客户买房子的钱而喝彩?为创辉至...
强烈支持。他们挣钱真的很不容易。
强烈支持。他们挣钱真的很不容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好律师
最新留言
留言者 :李方 邮箱 :XMLF197...
请社会各界人士评一评: 在深圳市政...
站点搜索
我的收藏

xml
计数器:
 
发布时间:2007-11-22 14:42:33
(原创)深圳银行限额取款闹剧终结!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日深圳人民银行召开年末现金发行工作布置会,宣读了《深圳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旺季现金投放管理的十一条指引》规定限额取现,要求各商业银行执行。
    限额取现后深圳一片哗然,质疑声不断,取款难问题出现!为了不影响工作、方便使用,有市民用取更多现金携带和租用保险柜的方式来应对取款不便,更有市民干脆消户套现!本律师于2007年11月13日发表文章《深圳银行限额取款涉嫌违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予以评析,14日深圳于秀峰律师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观点认为深圳银行限额取款合理,“不违背取款自由”,15日本律师又发表文章《法理岂能相混,公权岂能践踏私权!》与于律师商榷,14、15日南方都市报分别发表社论《过度投放祸及储户权益 取现设限践踏商业契约》《深圳取现设限 当遭多重不作为之责》,其他媒体也纷纷发文质疑!
    2007年11月19日温总理在新加坡接收媒体访问时表示:“我们不赞成现在的做法,应该采取法律的办法,并且对市民进行广泛的宣传”。
    2007年11月20日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接收记者采访采访时介绍,深圳限额取现措施到年底终止(见新华网报道);
    2007年11月21日深圳各商业银行取消限额提现,闹剧结束。
 
    闹剧反思: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并印制在储户存折上的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深圳人民银行怎么就不考虑该规定如此草率下发《十一条指引》呢?其法律意识是否有待提高?
    2、即使确如银行说法,目的是限制违法分子利用大额提现来洗钱,但连最起码的预先告知都没有就单方决定限额取现,是不是对市民权益的完全漠视?其服务意识是否有待提高?
    3、置普通市民和媒体的强烈质疑于不顾,但在温总理表态后就马上取消,是不是只惧官不惧民不惧法?
    4、各商业银行对于人民银行的指令唯命是从,在人民银行发布指令时未能提出任何意见,其领导大于法律的思维是否该转变?
 
    附《十一条指引》全文:
    第一条:指引中所称金融机构指深圳市所有商业银行机构。
    第二条:现金投放旺季指今年的11月、12月两个月。
    第三条:现金投放优先满足客户的小额现金需求,小额现金需求是指提取现金在1万元以下的用款需求。
    第四条:严格控制机构和个人账户提取现金金额。
    第五条:优先满足核定用途是用于支取工资的需求:1.企业发放工资尽量动员以银行代发的形式进行;2.企业提取现金发放工资每月不能超过两次,同时应提供年度工资计划、工资发放清单(清单上应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总人数、人均月工资,对人均月工资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如由公司代扣代缴的应在10日内补提供缴税证明。
    第六条: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证件在每家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两个银行账户(含卡、折),如果之前已经开立账户超两个的,金融机构不应再为其开立账户。
    第七条:对私客户同一人当日提取现金不得超3万元;当周提取现金不得超5万元;当月提取现金不得超20万元。
    第八条:同一机构客户(工资除外)当日提取现金不得超10万元;当周提取现金不得超20万元;当月提取现金不得超50万元。
    第九条:个人客户代他人办理业务,每日只能代办一笔。
    第十条:在现金投放旺季,各金融机构ATM机每晚9点至次日早7点期间停止提现业务。
    第十一条:在现金投放旺季,各家金融机构要执行深圳金融同业公会制定的现金提现收取手续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对VIP客户不能减免提现手续费。
 
    相关评论文章推荐:
 
 
欢迎阅览我的更多文章
链接评论(49) 阅读(6651)
Copyright© 深圳张茂荣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