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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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攻: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顾问、侵权赔偿。
 
    点评案例曾被央视新闻、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网易、搜房、腾讯等各大网站转载(可点击百度新闻雅虎资讯谷歌资讯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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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9-10 13:59:34
(原创)怀疑买家炒房解约,被裁赔偿全部损失!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发现买家是炒楼者或是中介公司员工,于是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该解约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
    2007年1月30日买方周某通过深圳市中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业主屈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约》一份,购买屈某所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山美数苑7栋18C房,合约对定金支付、首期款监管、银行按揭承诺、现售合同的签订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合约签订后屈某收取周某定金5万元,履约过程中屈某发现周某涉嫌做abc单炒楼赚取差价,在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与他人(一房两卖)并没收周末定金,因协商未果周某委托本律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决:
    深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对于周某为何购房,仅应遵守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合约》之约定,而对于行政法规所限制的行为,不属于本庭审理范围,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7月26日终局裁决:1、屈某向周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屈某向周某支付律师费1万元;3、屈某承担仲裁费9440元。
 
    评析:
    炒楼违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炒楼者买物业到自己名下再高价卖给他人,完全是市场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如炒楼者做abc单,直接从卖家过户到下家则属投机行为,为政府所限,但其与卖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律师提醒:
    《房地产转让合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无论买方签订合约的目的是炒房赚取差价还是自住,也无论买方是否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卖方都不可因此随意解约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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