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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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可以说到法律,可以说到文学,更可以说到理智,有人说法律和文学是相冲突的,法律所崇尚的是100%的理性,而文字的东西要的是感性的生活,和丰富的情感。在我看来,其实法律的最终他有着很大的人文关怀,在这里法律文学是相融的。 我作为一个律师,在深圳从事相关的工作,我会给法律的理性,也会给你文字的感性。我用我的激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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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9-28 15:44:39
十一后二手房市场的重大变革
十月一日后,《物权法》正式实施,它的正式实施对于二手房市场是一场重大变革,它的其中确定了很多在以往的法律中未曾确立的制度。同时报纸报道评估系统将出台。现将其中的一些变革述说。
第一:异议登记制度。
《物权法》规定了一个异议登记制度,在以往的登记过程中,只有先进行起诉后,你才能申请司法机关对于有争议的房屋进行临时查封。《物权法》生效之后,如果权利人,利害人认为不动产的登记薄的记载有错误,可以申请改正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当然这种异议登记不是无限制的,如果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要在15日内提起诉讼。
其实这种异议登记制度与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异议登记制度更多的是取决于登记机构是不是认可你的异议,这种裁量权更多的是转移到了登记机构。这个制度有一定的好处,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说这种异议登记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如果你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但也我就发现这种制度有一定的漏洞,那就是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这制度存在可能被滥用的可能,特别是离婚诉讼中。
第二: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的出现是《物权法》的另一个亮点,这种制度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得到明确,而现在《物权法》肯定了这种制度的合法性。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告登记,更加保障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在买房地产开发的新房时,只要房地产商办理了相关的预售许可,而买房人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这间住房的预告登记,进行预告登记后也就可以避免房屋的一卖二卖,或未经你的许可而进行抵押的情况。
而特别现在的二手房买卖市场违约情形增多,解除合同的要求增多。并且为了防止法院要求强制履行,而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先行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如果有了预告制度,那么卖方在不经你许可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该房屋卖给别人。北京中院某法官,就针对现在二手房市场违约增多的情况,就特别提出了一个防范制度,那就是预告登记制度。
第三:登记机构赔偿制度。
这种赔偿制度也是在《物权法》中给予明确的,以往的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认可这种赔偿制度。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利于房屋的权利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让登记机构更加的慎重,因为如果一但现不慎重的情况,登记机构就可能面临成为赔偿主体的可能,所以只会让登记避犹不及,从而达到保护房屋权利人权益的目的。并且第一次确定了登记机构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参加诉讼的可能性。
第四: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如果根据这一法条,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到了,房屋的所有者仍旧要按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来前一年,要去相关的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且如果你不并理,那么土地使用权就会由国家无偿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利于房屋的所有者来保护自己的房屋这种私有财产的。
《物权法》出现后,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它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可以使房屋一代代的传下去,使这个房屋真正的成为自己的祖业。
第五:深圳市房屋评估系统的出台。
这种制度的出台,让阴阳合同的操作更加寸步难行。以前做阴阳合同的业主,那么势必增加税额,深圳市房价将有可能被推得更高,但面临的应当是有价无市,房价会上涨,但不一定有人会去买。如果说深圳楼价下降,那也许是这种有价无市的局面支撑半年到一年。让一部份炒家放弃,但是大家肯定要相信的一点就是,炒家不会赔本卖楼。他以前一百二十万买的房子,不会一百万卖给你。除非楼市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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