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可以办的事为什么要拖20天?
-------兼谈思想解放落到实处
“本来一天就可以办的事,居然要拖20天”这是昨天一位网友在我的一篇博客的回贴中讲的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是讲他们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一个审批项目,按规定一个对环境无影响的项目一个工作日就可以批复,但却过了20天没有办成。这个故事是否属实,我并未证实,但是我认为这位网友讲的故事不象是随意编造的。我向周围的人作了些了解,类似的情况实确存在。这种事发生在内地或是十年二十年前的深圳也就不足为怪了。但这是发生在已经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深圳!发生在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被我们的总理称为“全国一面旗帜”的深圳,这难道不令人感到吃惊!不值得我们深思吗?讲这一故事的网友说我在“写在今年深圳两会之前”的博文中提到“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特区政府”是句老话。不错,这句话的确不新鲜,但从这位网友所讲的故事中,我越发深深地感到重提这句老话确有必要。特别是今天举国上下大谈思想解放,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大潮正在涌动的时刻,重提这句老话有着极为深刻的新意,这新意就是:我们要以充分解放的思想来审视我们特区政府在廉洁、高效、服务方面还存在的种种差距和问题;我们
要以充分解放的思想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我们还是回到这位网友所讲的“本来一天就可以办的事,居然要拖20天”这个故事上来。这位网友在网上回答了我的提问,即他们的项目对环境无影响、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设在非敏感区。根据环保局现有的规定,这类项目属于Ⅲ类。而Ⅲ类项目是属于核准审批管理:即仅进行资料审查,核对基本审批原则,即可在一日内作出批复。然而已有的规定为什么在实践中得不到落实?一天可办的事为什么会拖上20天呢?我不能在这里先下结论:说是这里的政府办事人员为谋私利故意设置障碍。不妨暂且假设是这位网友单位的申报文件没填好,如果是这样,我们政府的办事人员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可以帮助和指导他们把文件填好呀!或者有人会这样说:根本不是文件没填好而是这位网友单位的申报资料隐瞒了真实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另当别论了。但我们可不可以把思想解放些来探讨这个问题呢?我们把企业的申报资料看作是企业向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我们政府对企业的这种承诺予以充分的信任。根据企业自己的承诺由企业从事所要从事的经营活动,如若企业作弊,由企业自己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企业依法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必事先取得政府的许可即可实施,事后企业有违自己的承诺而从事违法行为,政府则依法加以处罚。这就是说要把政府的“前置审批”改变为“后置监管”。显然,后置监管比之前置审批具有无可置疑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其科学性在于前置审批要应对百分之百的企业,而后置监管应对的是属于少数的违规企业,因而可大大节省行政成本;其进步性在于后置审批既尊重了企业的合法权利,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又杜绝了权钱交易,防止了社会腐败。这是国际发达国家的政府行政管理都则重“后置监管”的原因。此外,还应强调的是:随意设置的行政许可有违我国法律,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害的企业行为不应当设置行政许可。企业的这种对环境无影响的项目,完全没有设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就连设置核准审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应当仅实行“备案管理制”。备案制也是国际发达国家常用的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明确区分政府与企业的责任,遵守环保、消防乃至生产经营的种种法律规定完全是企业自己的责任,不用政府过问。出了问题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责任,谁都难逃应有的惩罚,也无法把责任推给政府。政府则只管与国家、人民安全相关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事情。如果是这样,则企业对环境无影响的项目最多只需向环保部门递交一份实事求是的备案文件,“一天能办的事拖上20天”就不可能再发生!这样,我们又回到网友所讲的故事上来了,这正是我们谈解放思想、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特区政府所要切实讨论与解决的问题。我以为这才可以让解放思想真正落到实处,让解放思想的理论产生巨大的实践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