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之窗》系列文章
滥施“专政”者被免职出局的启示
前日,震惊全国的贵州瓮安“6.28”打砸抢事件有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那就是该县的党政一把手被就地免职。在此之前,该县的公安局长、政委也被悉数免职。
干部犯错被就地免职,这在施行干部问责制的今天,似乎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我注意到,以滥施“专政”为由被免职的,恐怕还是第一遭。这一事件的处理方式,在我们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标本意义。
何为“专政”?人们自然会想起 “文革”那段年代,因为当时充斥的,是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文攻武卫、群众斗群众,“专政”的铁拳所到之处,是国家受害、人民遭殃,整个社会陷入疯狂。最后,连功勋卓著的共和国多位领导人都含冤而死。这样的“专政”,是一种恐怖,是人类世界的不幸。
文革结束后,党领导国家走上了正规,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了“民主与法制”的先进理念,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国家开始大量立法,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逐渐使我们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在国家的宪法中,“无产阶级专政”一词也被“人民民主专政”所替代。
何为“人民民主”?那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民就是广大群众的总和,就是遵守国家法律的你、我、他。
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我们国家迎来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多元化的时代,由于民主与法治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更成为了群众对政府官员的最基本要求。重庆的那位“史上最牛钉子户”,就是高举着《宪法》在大声维护着自己的物权。很多这样的群众,正是在掌握了大量法律知识后,才学会了“维权”二字,开始较真、开始“上访”,开始与不负责任的官员“顶牛”。我市罗湖区田贝街道有一公办的中医院,前段时间在装修时未经审批擅自搞了一个室外铁架楼梯,属违法建筑,引起了周边群众的严重不满。在投诉未果后,群众开始了艰苦的“维权”,但却到处“碰壁”。最后反映到我这个“特邀监察员”这里,通过不懈的努力,最后还是由区监察局出面向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施加“压力”,这才促成了那座违建的拆除。有人说,凡是和政府“过不去”的群众是“刁民”。而群众的这一次维权,就使一个违建得以拆除、法律得以彰显,如此可爱的群众,你能说他们是“刁民”吗?
瓮安党政领导被就地免职,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在长期的工作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没有正确处理好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把广大人民群众都当作了“刁民”,视为“对立面”,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不但不给予依法解决,反而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付人民群众,完全搞错了“专政”的对象,这才酿成了大祸。这一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强调社会稳定、防止群体事件发生的同时,出现了一种非常错误的思潮,那就是不分青红皂白、不顾法律和事实、不耐心倾听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和群众“交心”,甚至习惯性地将群众视为对立面或“假想敌”。殊不知,我们的政府是植根于群众、服务于人民的。而我们的群众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拥护稳定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稳定的基石。可以这么说,每一件群体事件的发生,其背后都会有不同的复杂原因和错综背景,冰冻三尺而非一日之寒。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矛盾时,更要小心处置,慎之又慎。正如贵州省委书记在总结瓮安事件所说的:“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要竭尽全力去解决;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于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并不断激化。”动辄使用警力来对付群众,甚至错误地使用警犬、装甲车来对付手无寸铁的地方百姓,只能是人为地制造对立面,反使矛盾不断激化,从而造成更大的不稳定,令我们的事业受损。
因此,我们要对掌握公权,甚至执掌警权的官员提醒一声:慎用人民给你的权力,更不能错误地滥施“专政”来对待正在养育着你的人民。警权在一定情势下是可以并且应当使用的,但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为一件本身就存在违法因素的事而滥施“专政”,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原因,那都是错上加错,甚至不可饶恕。瓮安党政原一把手的教训,相信对我们所有的掌握公权者,将会是一个深刻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