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平律师按:
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长城花园业委会诉市国土局错误核发房地产证行政诉讼案,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由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关系到长城花园千家百户居民(业主)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关系到该小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因此应当引起各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由于历史的原因,个别领导未能认真执行法律,在明知该架空层和地下室的功能被错误改变、明知其存在违章问题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利用行政职权将本不该核发的属于长城花园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产权”错发给了少数单位,不但明显违反了法律,同时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伤害了那么多人民群众的感情,人为地制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更为严重的是,此举还造成了该小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不必要的威胁,并使该小区内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等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极大。为此,我们实在没有理由不去面对和解决。个别单位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去与民争利,实在有悖于党的宗旨和国家的法治精神。因此,我在这里恳求这些单位和市国土局能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刚实施的《物权法》,主动、积极地去纠正历史的错误,将本来就应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归还给他(她)们,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以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共同构建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此,特别欢迎深圳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领导来我的委员博客看看这篇文章,来听取一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欢迎广大网友就此事发表自己的意见(请注意,网友在发表看法时,最好摆事实、讲道理,千万不要搞漫骂或人身攻击):更欢迎更多的网站予以转载和评论,共同参与讨论。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20年前兴建的小区,其架空层和地下室是否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卖给几家公司,架空层和地下室是否只由这些公司所有?在国土部门已经于多年前核发房地产证给这几家公司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利为业主的权益讨个说法?
2007年10月30日上午,三宗长城(1)花园业委会诉国土局错发房产证行政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再审”二字与“一审”和“二审”意义不同,这也凸显了这宗案子的特殊性:在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上业委会起诉的一年后,业委会还有没有扳回一城的胜算余地?
庭审焦点之一: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在庭审中,提出再审申请的长城花园业委会明确提出对原二审裁定不服,并请求维持原一审的判决。持有长城花园1、2栋首层架空层地下室房地产证的其中3家公司以案件第3人身份出庭。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现场的焦点都集中在被上诉人(即长城花园业委会)在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应该适用于3个月,还是适用于2年?
原二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长城花园业委会)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的期限。
业委会代理律师杨一平认为,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为2年而不是3个月,因房地产发证行为属于典型的“非告知性行政行为”,即它不可能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统一告知他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的起诉期限不应当适用《行诉法》第39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最高法院《行诉法司法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土局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房地产登记就是一种告知行为,其他业主理应知道首层和地下室登记在几家公司名下。业委会代理律师反驳说,所谓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还是不够的,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并需要以必要的载体加以证明,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明告知诉权和诉讼期限的文字、以及当事人收到该文时的签名等等。
庭审焦点之二:架空层及地下室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可销售?
业委会代理律师杨一平抛出第二个焦点问题,即长城花园的首层架空层及地下室是否可以出售、发证是否合法?他认为,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已经出台的今天看来似乎不是问题。
不过,由于交易及发证行为发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这一点,也被国土局代理律师和3家公司代理律师当作“尚方武器”,指这一交易并未受到当时法律法规的禁止。国土局代理人在法庭上声称,该小区在房地产买卖时,架空层和地下室没有列入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因此不属于公用配套设施,属于可单独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销售面积,可以进入商品房市场流通。
业委会方面拿出1988年出台、1994年修改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中对公共面积的分类予以反驳称,该细则中所指的公共面积分为可分摊的公共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而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就是指地下室和架空层这样作为社会公众休闲和交通的场所。细则还规定公共面积应由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售(租)。
业委会方面还出示照片,证明被开发商卖掉的架空层和地下室,部分已被持有房产证的多家公司改成商铺出租和仓库在使用,其原规划用途已被擅自改变。架空层的消防栓被弃置,业委会担心一旦有火灾,消防栓不能发挥作用后果堪忧。
庭审现场,当事双方还就架空层及地下室的用途改变是否通过规划批准、小区出现违建登记机关是否应暂缓登记等问题各自出示证据,并展开激烈的辩论。
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杨一平建议登记机关主动撤销错发的房产证
法院开庭审理当天,长城花园有十多位业主旁听。记者还发现来自国×苑小区业主黄先生以及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先生也在旁听席。 黄先生称,旁听对他很有借鉴作用,原来业委会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为业主在法庭上争取权益的。李律师对这个案子感兴趣,则是由于他正在代理的案子和当天开庭再审的案子的情形几乎一摸一样,他来旁听等待看法院审理的结果,为自己准备案子提供别种思路。
杨一平律师在庭后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他认为,像长城花园业主这样合法理性的维权行为应当鼓励和提倡。
对于再审能得以实现,杨一平在法庭上陈述诉讼代理词时,首先代表他的当事人,即拥有1100多户业主的长城花园业委会,向法院依法决定本案再审表示感谢。杨一平在回答记者当时表示感谢的原因时说,这是践行立法为公、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次良好开端。他表示,本案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纠正错误核发《房地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个关系到千家百户业主合法权益、事关群众利益的大问题。
对于这一系列案的最好解决方案,杨一平公开建议国土局最好能在法庭审判结果出来之前,主动撤销错误核发的房地产证。因为“错了不要紧,改过来就好。有错必纠不但能赢得民心,还能提高政府的威信”。
>>>案件溯源:开发商把架空层和地下室卖了?
座落在笋岗路深圳市体育馆对面的长城花园共有3栋建筑物,是深圳特区最早的高层楼宇之一,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小区建成后,开发商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楼盘连同首层架空层和地下室分别卖给了若干家公司,这些公司又将住宅分给了职工,后经过房改,职工们成为了该小区的业主。
2001年12月长城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2004年3月2日该业委会在与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该花园的架空层、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时发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架空层和地下室竟有多处被登记在几家公司名下。同年5月8日,经全体业主大会票决,以压倒多数票议决,授权业委会采取法律程序维护业主共有物权。于是,该业委会遂在两年诉讼期限内分别对市国土局提起了七宗行政诉讼,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市国土局撤销这些错发的房产证。
2005年,受理该七宗行政诉讼案的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分别认定市国土局将该物业(即架空层及地下室)登记在第三人(即七家公司)名下违法,判决被告市国土局撤销其核发的《房地产证》。业委会获得了胜诉,市国土局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认定准确,予以确认。但同时却又认为业委会的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法39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故于2006年作出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即业委会)的起诉二审裁定下达后,业主一片哗然。
他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应为2年而并非3个月,二审法院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深圳“两会”前夕,业委会找到市政协委员杨一平律师,要求其“主持公道”。该案引起了杨一平的高度重视。为引导业主合法、理性维权,杨一平接受了该业委会的委托,代表业委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日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