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保障个体公民的福利和安全应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政府主要职能或活动的目标应该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和服务或满足人民的生活,并通过再分配成为社会福利的主体,政府也是社会福利支出中最大的资金渠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社会福利方面的政府拨款,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会发展、改善社会福利计划中去。政府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形成一个使整个社会的不同系统共同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可以说新劳动法是一个起步,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凸现政府的责任意识,但不可置疑的是政府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规范企业,更应该站在社会保障的前台。应该充分利用税收和国家财政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比如失业保障,如果一个企业自己都做不到10年便倒闭了,劳动者与他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有何意义?
现阶段处于最弱势的劳动者是农民工,他们的福利保障最大的障碍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只有户籍制度配套改革,逐步分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功能,逐步弱化直至最后剥离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使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与户口脱钩,公共服务待遇城乡同等,特别是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方面的平等,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劳动者权益。
其次,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是其拥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与其努力创造就业机会,不如直接提升社会成员就业能力。以“免费的午餐”对贫困人群教育培训,不仅是现阶段的义务教育“免费”、下岗失业人员再培训也应该是免费,还要开辟与就业能力相关的更广泛的“免费午餐”。
张茵等“富人”提出的质疑,大概也是我们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新的社会“风险”。不要因其代表“少数”人利益就加以轻易否定,
政府应该深入调研,考虑制定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赢”的积极的社会政策。劳动者与企业是互相依赖的共存体,企业只有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才能留住人才,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劳动者不断提升个人能力也是获得更好福利和保障的基础;政府为企业提供好的投资环境,也监督规范企业对劳动者利益保障行为。出台政策不能只看人均提高多少,更要在意如何促进发展,有发展才有可持续,可持续才是真发展。相信只要政府承担起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人民的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更有保障的“成果共享”机制就能真正建立起来。
